先谈辩护词写作的定位,似乎还没有人谈过这个问题,“定位”非常重要。何谓“辩护词写作”,看似简单,如果要真正提高这项技能,确有辨析的必要。在有关刑事辩护技能的研讨中,类似于法庭辩论、阅卷等主题备受关注,而提及辩护词写作的很少,在众多的刑事辩护技能培训中,辩护词写作也大多被放在最后一项,也可能被省略掉,由此可以看出辩护词写作所处的地位。在很多人看来,不就是一种法律文书的写作么?
通常的理解,既然是文书写作,就会有基本的模版,要遵循常见的文书写作规范,所谓有“起首、结语”,要“结构严谨”、“层次清晰”、“表达准确”之类,到处都是这样的观点,虽然泛泛,也没有错,但如果把辩护词写作当作文书写作来看,未免有些狭隘了。我以为,对辩护词写作要有多角度的认识,我提倡律师在辩护词写作上要养成“四个意识”。
第一个意识,辩护词写作的重点不在写,而在于思考。
辩护词是作品,我们当有创作的态度。好作品是思考的结晶,写辩护词也要把时间多分配在思考上,上来不停地敲键盘,很难获得高质量的辩护词。在动笔之前,须有全方位的构思,落笔也不只是观点的陈列,而要在系统处理素材的过程中进行深耕。辩护人不仅要就“有罪”意见的回应内容进行系统整理,还要继续深挖疑难点,找到最理想的切入点,并且要考虑合适的表达方式。认真写的律师有这样的体会,越是沉下心来写,就越可能有好思路出来。在草稿出来后,我们要反复阅读,不厌其烦地修改,有时不要勉强自己,停下来,吃透了再写。
我和田老师办理过一个挪用资金案,案卷几百本,从证据体系上发掘,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很多理由来论证单位行为的成立,起草完成后仍觉得不够精彩,其中写到租赁行为这一部分,经过反复修改推敲,田老师提出从“融资租赁”的角度来为行为定性,这一观点亮出来,参与这个案件的法律人感到耳目一新,很多似是而非的争议问题变得清晰多了。
有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我参加二审辩护,法院决定书面审理。在写辩护词时,因为证据材料相当杂乱,辩护观点显得不够系统,为了增强说服力,我决定放弃常规写法,在正面论证的同时借鉴归谬法,来进行两种逻辑的比对,设定有罪观点成立,由此拆解完成犯罪所需要的几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下必须完成的具体行为,接下来对证据进行分类说明,通过层层推论,暴露出有罪逻辑的几个要害问题。二审法院裁定维持有罪判决,后来经过申诉,这个案件被改判无罪。
前一个案例是辩点上的突破,后一个是论证方法上的调整,如果少动些脑筋,只管按常规的思路和方法来写辩护词,那辩护的力度就要小的多。
第二个意识,辩护词写作不是独立的环节,写作行为与其他辩护行为应始终处于互动状态。
写作辩护词是对前期辩护工作总结、反思的过程,也是酝酿、调整后期辩护策略的过程。我曾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着手起草辩护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这些点都有了,写到一半停下,我发现在事实查证上还有空间,经过仔细回忆,我认为被告人、证人还是有所保留,还需要继续核实,于是再次会见被告人,让他继续回忆,提供更多的线索,会见后我再次寻找关键证人,在获得新的证言和原始书证后,申请延期开庭,辩护的发力点也因此作出调整,合议庭非常重视这些新证据,多数给予采信。
可见,辩护词写作这个环节启动了,并不意味着其他辩护环节的结束,写作中可能会发现新问题、新线索,类似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以至申请延期开庭等多种辩护手段都可能再次被启动,一些辅助性工作,包括查询资料、研讨论证等等也可能继续进行,后期的策略性安排也可能会有新的变化。辩护人要养成辩护词写作与其他辩护手段互动的意识。
第三个意识,辩护词写作是法庭辩护的延续,要以说服阅读者(主要是裁决者)为目的,讲究书面说理技巧和沟通艺术。
和法庭辩护一样,使用书面文字表达也是以说服为目的,只不过这里的被说服者具有阅读者的身份,包括合议庭法官,可能也包括其他参与讨论、对案件有影响的人,所以在写作中不要忽略受众的这一特点,要多考虑阅读者的感受,注意把握书面沟通技巧,不要自说自话,不要盲动。
如果是庭前起草辩护词,那么要结合出庭辩护方案来统筹考虑辩护词的结构、内容、语言风格等等,那就不是单纯的书面语写作,而是法庭发表辩护意见的底稿,当然,也要考虑庭后修改、提交的可行性。如果是庭后起草、修改辩护词,更不要忽视这份书面辩护意见对于后期诉讼的影响。
辩护词的提交一般是在庭审之后(也有要求辩护人庭前提交的情况),不少辩护人整理完辩护词,当作书面作业寄给法官,有的是庭前写好稿子,休庭后在法庭里直接交给书记员,这似乎标志着辩护活动的各项规定动作的完结。但是,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辩护的结束,也不意味着书面辩护词只是法官写判决时摘录辩护意见的文本,书面辩护意见常常还是会被合议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拿去研究,辩护人不能因为臆测他们可能不会认真阅读辩护词就对写作持应付的态度。庭后对辩护词的审阅、评议、汇报、讨论等一系列环节,是对辩护意见进一步理解、消化和评估的过程,你人不在场,但你的文字就是无声的辩护,纸谈也是有意义的,不可放过这样的机会。
近些年来,法官对书面辩护意见的重视程度要早于从前,尤其是争议大的疑难案件案件,不少法官还是希望看到有质量的辩护词,有时因为庭审时间的限制,辩护人没有足够的发言时间,法官也会要求提交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那些低质量的辩护词,实际上削弱了辩护效果,让法官失望,也辜负了当事人的信任。
所以,辩护词写作关系到出庭辩护和庭后辩护的质量,也关系到全案有效辩护的效果,还是前面讲的那层意思,不要将辩护词写作孤立化,要置于辩护的全流程中看待,辩护词写作与其他辩护活动是同一个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
前面是就案件辩护的价值来谈辩护词写作的定位,这里再补充一点,也算是第四个意识,即就辩护技能或者说执业技能而言,律师应把辩护词写作当作提升思维能力、情绪能力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