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在2000年7月20日,张某快餐店与李某木业加工公司共同建设一幢4层商住楼,其中一二层用于饮食营业,三四层李某用于员工宿舍。
2002年张某向房管所申请办理取得一二层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设计用途为“商业”。土地证号及其权属性质在该证中均为空白。2003年7月经公开拍卖,赵某买受了该公司上述房屋其中一间,并于同年9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设计用途为“商业”,土地证号及其权属性质在该证中均为空白。
2002年10月,赵某与国土管理规划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属住宅用地。”此后土地使用权登记亦记载涉案房屋的土地用途为住宅,赵按住宅用地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2015年6月20日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该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土地只能按照商业标准赔偿。赵某很不满意于是起诉政府要求按照住宅用地标准赔偿。
律师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赵某所有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征收之前赵某已经与行政部门签订土地变更合同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的,按照城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价)不同。房屋一直作为商业用房,房屋登记记载设计用途为“商业”,但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属住宅用地”。相关的土地登记亦记载土地用途为“住宅”也是按住宅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登记中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应当一致。,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却按住宅用地与权利人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并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