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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四)
发布时间:2022-06-24 16:05

3.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的行政事项审查

实践中,导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事实还包括一些常见的行政事项,例如涉案经营场所动拆迁、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或行政性改造项目、系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被强制性关闭等。此时,承包方正常经营涉案经营场所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承包经营因缺乏继续履行的基础而无法继续,合同一般面临解除。

对此,法院应审查上述行政事项是新发生的事实还是合同订立前双方就能预见到的事实。如果合同订立时,双方已能预见到此类行政事项的发生,则应审查合同中有无对此类事项发生时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需审查发包方是否已尽到保证经营场所正常经营的义务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发包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构成违约。如果造成实际无法经营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发包方,系因合同双方均明知无法继续经营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发包方也没有隐瞒重大事项的,则不宜认定发包方违约,合同解除的后果及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

时间确定及后果处理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时间关系到承包费、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的计算期间,以及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起算点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事实。承包经营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审查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确认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日。

经审查主张解除方并无解除权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双方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日。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实际撤离、返还经营证照的行为只是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事项,属于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解除时间的确认并无关联,不应以此作为解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时间节点。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在确定合同效力、审查双方违约事实及是否构成解除情形、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后,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请对合同解除的后果进行处理,同时注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1.费用结算

承包费

法院应根据确定的合同解除日及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实际已经支付的承包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承包方剩余未付的承包费。当事人就欠付承包费主张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滞纳金的,法院应审查是否具有合理性并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发包方代收代缴的相关费用

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的水电费、物业费、网费等相关费用是由发包方代收代缴的,在合同解除时应对发包方代收代缴的费用予以结算。法院应审查合同中对于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已约定支付方式,是否包含在其他种类的费用中,避免重复计算。在计算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时,应结合承包方实际撤离经营场所的时间而非合同解除的时间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