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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三)
发布时间:2022-06-23 10:47

1.发包方常见违约事实审查

未能提供或未及时移交符合约定的

经营场所

发包方应提供符合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并及时移交给承包人,以实现承包经营的合同目的。实践中,发包方常见违约情形包括未及时移交提供经营场所,或虽提供经营场所但质量上存在瑕疵,导致承包方实际经营存在困难。

其一,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移交经营场所,属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若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迟延移交达成一致意见,则发包方构成违约。若发包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那么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迟延交付造成承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可以主张发包方赔偿损失。

其二,在经营场所存在质量问题时,法院应审查是否因质量问题导致承包方实际无法经营。如果仅涉及行政罚款、整改等情形,对承包经营不构成根本影响,则属于瑕疵履行,对于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根本性影响。因此,对于承包方以此为由认为发包方构成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未能保证经营场所正常使用

发包方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者,理应对其实际情况明确知晓,并应保证经营场所正常使用不受第三方干涉。实践中多发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动拆迁、行政性改造项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形,导致经营场所无法继续使用。如果发包方提供的经营场所系从第三方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期间与承包经营期间均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双方应了解经营场地的租赁期限能否保证经营场所在承包期内正常经营。若租赁期限早于承包期届满导致承包方未能正常经营,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由此造成承包经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存在过错,不能单纯认定发包方违约。

如案例二中,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时周某已了解涉案经营网吧的租赁期限早于承包期届满,且在收到业主发送的告知书要求将房屋腾空并返还时,周某应当知道无法继续经营。然而周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损失,仍然继续经营,故周某与C公司均存在过错。在结算承包费时,法院应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承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未能及时办理有效资质或及时移交相关证照

承包经营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较为常见的包括服务业、建筑业等,在实际经营中需要相关证照,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承包经营合同中已约定相关证照办理义务的,应按照约定进行审查。

如果合同已明确发包方办理、移交相关证照的具体期限,法院应审查发包方是否在约定期限前办理或移交证照。承包方举证证明因发包方怠于办理、移交相关证照对其实际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例如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罚款和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发包方构成违约。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明知自承包时起就没有相关证照,在经营期间亦未提出异议,在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承包方常见违约事实审查

拖欠支付承包费

按约定支付承包费是承包方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之一。承包费作为承包方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除发包方责任导致无法经营外,不论实际经营与否、实际盈利与否,承包方均应按时支付。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承包费即构成违约。实践中,法院应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正当抗辩理由,包括发包方未办理相关证照、未保证经营场所正常使用等,但上述事由应由承包方举证证明。如承包方未能充分举证,则其拖欠支付承包费的行为仍构成根本违约。

违法经营及违约经营

承包方应按照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及法律规定开展承包经营。若承包方在经营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导致经营场所受到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则承包方构成根本违约,发包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违反合同约定改造经营场所

承包方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应符合合同约定。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动、扩建等,在发包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恢复原状的,发包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违反合同约定转承包

合同约定不得转承包,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包给案外人以赚取承包费差价的,承包方构成违约。发包方以承包方未经同意转承包为由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