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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二)
发布时间:2022-06-22 15:30

(一)认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1.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

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注意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事人提出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审查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实际履行中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则无需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主体。

所谓“外部关系”,是指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应由发包方对外承担责任,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外部主体起诉发包方要求清偿债务的案件不属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当另案处理。

2.准确认定合同性质

企业承包经营、经营性房屋租赁、挂靠经营、联营等经营模式一般均以发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联营体)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与模糊之处,实践中应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签订名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交给相对方,同时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承包费用的,此类合同性质应认定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营性房屋租赁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一般为租赁合同,合同的核心内容应为场地使用权的移转,因其中亦涉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办理,故该类合同同时包含证照使用或借用、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对此,法院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审查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合同性质的理解,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特征。

3.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在认定涉案合同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后,法院需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审查时,法院应特别注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所涉行业有无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特殊资质、特殊准入许可等情况。在部分实施从业准入的行业中,只有具备特殊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方能开展经营业务,没有资质的主体往往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经营。如果法律对于特殊资质及特殊准入许可行业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则此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案例一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联合生产经营合同,约定B公司使用A公司的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移交属于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正常行为,应与借用特殊资质的挂靠经营区分开来。一般而言,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使用发包方证照经营且不涉及借用特殊资质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为有效。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还包括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就企业经营目标和责任达成的承包协议,一般是企业所有者(总公司)将企业中的一个项目、部门或分支机构(分公司)发包给企业员工,类似于岗位责任制。实践中,此类合同订立的名称通常为“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协议”,约定承包方遵守公司相关目标考核制度并负责承包项目或分支机构的经营与管理。该类合同的实质是企业内部管理合同,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一般宜认定合法有效。

(二)审查双方违约事实及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情形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因此,对于违约事实及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情形的审查,是查清此类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

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必要条款主要包括:双方主体及承包经营期限、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承包所得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经营期间对于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相关资产设备的清点及移交程序等。法院应首先审查涉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具体约定,再以此为基础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