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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一)
发布时间:2022-06-21 15:23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权属的情况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由承包方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起源于国有企业改革,随着经济发展与经营需要,广泛运用于交通运输、快递物流以及酒店餐饮服务等各个行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该类案件主要涉及第三产业,在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违约事实认定和合同解除后果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现以典型案例为基础,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联合生产经营合同,约定A公司给B公司提供厂房,双方联合经营;B公司使用A公司的危险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进行采购、生产、经营、运输,B公司不再另行申请;B公司实际承包经营合作生产项目,向A公司支付承包经营费。A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多次通知B公司安排生产,但B公司未予回复,故A公司请求解除合同。

案例二: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实及解除情形的认定

周某与C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周某承包经营C公司的网吧,网吧所在经营场所系C公司从D公司处租赁。后D公司以物业中心名义向C公司发出腾房通知,并强行断水断电导致周某无法继续经营网吧。周某认为C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隐瞒涉案经营场所的真实租赁情况且未能保证其正常经营,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承包费、赔偿损失。C公司认为周某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涉案经营场所系租赁,周某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C公司并未构成违约。

案例三:涉及合同解除的时间确定及后果处理

E公司与F公司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E公司将有经营使用权的酒店承包给F公司独立经营,同时提供酒店正常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后E公司向F公司发出通知称因F公司长期拖欠支付承包费、未经许可增加经营项目等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F公司以E公司未按约办理消防证照致其无法正常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一)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难

企业承包经营的模式较为多样,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通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明确合作方式、承包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经营场所、违约条款及赔偿责任等。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挂靠、联营、合伙等模式存在一定的交叉和模糊之处,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其中,如果承包经营涉及某些特殊行业、准入许可等情形,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亦存在一定难度。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实及解除情形认定难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通常就拖欠承包费、未提供经营所需证照等违约事实争议较大。法院对双方合作期间实际履约情况及违约事实的审查存在较大困难。在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哪一方构成违约并导致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属于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真正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何认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较难把握。

(三)合同解除的时间确定及后果处理难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等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发包方通常会诉请要求承包方支付承包费、返还经营场所、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承包方通常抗辩合同解除系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并对解除后果作出恰当处理,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难点。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注重处理好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平衡保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发挥承包经营在促进经营方式灵活化、多样化方面的功能。具体而言,法院应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定,重点审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厘清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在查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后,认定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及过错程度,并对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或继续履行、何时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承包经营场所及财产返还、相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等事项进行处理,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