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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二)
发布时间:2022-06-17 08:18

民事欺诈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前者是民事不法,后者是刑事不法。

(一)诈骗罪保护法益的比较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因此,如何理解诈骗罪保护法益——财产,对于认定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财物诈骗罪的行为客体,利用欺骗手段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应当构成诈骗罪。但如果只是夸大探矿或者采矿的范围或者储量的,一般认为是民事欺诈,并不构成诈骗罪。此外,如果不是直接骗取他人财物,而只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也是民事欺诈而不是刑事诈骗。例如,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定性分歧主要在于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诈骗罪。有的学者认为,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如周光权教授指出骗购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了开发商,使开发商陷入错误认识,并导致开发商因错误认识而做出相应的处分行为,其处分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因而行为人应当构成诈骗罪;张明楷教授同样认同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当然,持有否定观点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例如阴建峰教授认为,就骗购经济适用房而言,由于行为人骗取的只是购房资格而不是“财物”,同时,行为人也完全支付了经济适用房的对价,无论对开发商、政府还是第三方购房者而言均不存在财产损失,所以行为人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当然,骗购经济适用房所采取的“虚假”手段(如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则有可能构成伪造证件、印章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直接将骗购经适房行为入罪的案例,最多如2007年北京首次追回骗购经济适用房后,实施骗购行为者被判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质言之,司法实践还没有将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入罪,最多的是对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并收回相应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在这种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房屋本身是行为人通过支付购房款而购买的,因此,这不是一种骗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而是骗购,即骗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质,在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非法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在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案件中,行为客体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质,这是一种财产性利益。骗购经济适用房当然具有欺骗的性质,但它还不是直接骗取财物。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骗购经济适用房并不构成诈骗罪,而只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二)诈骗罪财产损失的比较

对于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要求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而被告人获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处分。如果没有这种直接的经济损失,在我国刑法中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就保险诈骗而言,我国刑法规定了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只有通过欺骗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能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只是在保险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而签订保险合同,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尽管保险公司存在经济损失,也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而只是保险欺诈。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包含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如果不是虚构保险标的,而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对存在瑕疵的标的提供了保险,这就是保险欺诈。例如,2009年1月中旬,黄某被医院诊断为肠癌并住院治疗,2011年11月5日,其子黄小某为黄某投保了万能型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8万元,年缴保费9千元。在询问是否患有恶性肿瘤、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肿瘤时均填写“否”。2014年9月11日,黄某因肠癌去世。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欺诈为由诉请撤销保险合同。法院审理认为,黄小某隐瞒其父患有恶性肿瘤的事实予以投保,属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欺诈,保险公司有权撤销保险合同。由此可见,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只是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在我国刑法中,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欺诈是严格区分、不能混同的。

(三)诈骗罪主观违法要素的比较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财产犯,以此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犯。非法占有目的意味着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无对价地取得他人财物,而以营利为目的则是指通过某种欺诈性的交易活动获得利益。因此,在财产犯中,不存在交易活动,而是直接占有他人财物。在营利犯中,因为存在交易活动,因而是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益。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欺诈性销售伪劣商品的情形。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保护法益是经济秩序。一个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对此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将诈骗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认定为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是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只是考虑到诈骗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都具有客观上的欺诈性,但这两种欺诈是不同的:诈骗罪是非法占有的欺诈,销售伪劣商品罪是虚假陈述的欺诈。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观点没有从主观目的上加以区分:诈骗罪在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销售伪劣商品罪在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因此不能认为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