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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二)
发布时间:2022-04-25 09:40

1、因权利继受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要点

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至第8条规定,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 审查权利继受方的主体资格。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继受主体、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继受主体。如果存在其他权利继受主体,法院应审查该主体是否放弃继受权利;如果该主体未放弃继受权利,则变更申请应由所有继受主体共同提出。

◆ 审查发生权利继受的事实。法院应审查原申请执行人死亡或依法终止、合并、分立等法律事实。

2、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要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首次将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 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受偿情况。法院应审查申请执行人对外转让的债权是否已受偿。如该债权已完全受偿,则不存在继续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必要。

 

◆ 审查转让的标的债权。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标的债权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否一致。同时,为了维持正常的执行秩序,防止引发新的纠纷,法院还应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互负义务的情形,以确保所转让债权属于无其他负担的单纯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在对被执行人享有金钱债权的同时,还负有协助被执行人办理股权过户等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实际互负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转让的债权亦不属于无权利负担的债权,一般不予变更申请执行人。

◆ 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首先应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书面确认债权转让且对债权转让无异议;其次应审查申请执行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通过转让债权减少自身责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法院应结合债权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开市场挂牌转让等)、受让方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申请执行人是否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决诉讼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债权受让人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如案例一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在已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下,违反清算程序且未经清算组织确认,将其享有的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股东B公司,以抵销其对B公司的其他债务,损害A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故法院对B公司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三)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集中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至第25条,追加的对象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承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补充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承诺范围内的清偿责任等。该类案件的审查思路主要包括:一是确定追加申请是否属于法定情形;二是审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三是审查被追加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义务;四是审查被追加主体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

1、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审查要点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主要审查:    ◆ 法院是否已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作出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    ◆ 在存在多个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是否均不足以清偿债务。

2、追加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 审查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主要依据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如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届满,法院则需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一般不宜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然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如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破产,则法院可对该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进一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债权金额大于出资金额,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法院应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予以驳回,并向其释明可通过“执转破”程序另行主张权利,以保障各债权人地位平等和公平受偿。    ◆ 审查股东是否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如股东未履行已到期的出资义务,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属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该情形下,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应当予以支持。    ◆ 审查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此类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股东在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