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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探讨(三)
发布时间:2022-04-12 09:48

5、《指导意见》第47条规定:“……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进行质证……。”由此可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有权利对证据提出异议,并进行质证,如果关键证据不成立,那么案件事实必然也会存在争议或无法证明,那么辩护律师自然可以作无罪辩护或改变定性的辩护。

6、《指导意见》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即使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都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实质审查,那么辩护律师自然也可以就该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7、“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必要时,审判长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并不影响无罪辩护”。“两院三部”2020年11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三款规定:“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长期以来,辩护律师能否既做无罪辩护,又发表从宽量刑的意见,是一直困扰刑辩律师的问题,往往也是公诉人或法官诟病辩护律师的理由,上述司法解释则明确解决了这一问题。其实这种看似矛盾的做法并不矛盾,因为如果一起案件具备无罪辩护的理由,律师当然要做无罪辩护,这也是被告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当然案件最终裁判权在法院合议庭,所以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意见并不必然得到采纳,故辩护律师进而就量刑发表意见其实是在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的另外一种努力的表现。我们回到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一个从宽的结果,与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或改变定性的辩护并不排斥,也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三)问题的结论

综上无论从法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均有权从证据、事实、法律及程序上为其作无罪辩护或改变定性的辩护。且这种辩护思路和策略并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和效力,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仍应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同时,鉴于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初期,一些因素如高羁押率,个别司法机关过分追求认罪认罚率,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从宽”幅度抱有不切合实际的想法等,都可能会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产生影响,故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为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建议在此后的立法中能将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拥有独立辩护权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赋予其清晰的“身份”,以解决目前刑事辩护过程中对该问题认定不明,性质不清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