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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探讨(一)
发布时间:2022-04-09 09:16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6年在北京等13个城市进行试点,并于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该制度正式纳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该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国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深刻影响着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诉讼模式、诉讼主体的权利和地位。然而,在个别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作了认罪认罚,而辩护律师在分析全案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罪名不当时,是否可以行使独立辩护权?辩护律师在此情形下,做无罪辩护或改变定性的辩护是否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和效力?此问题在法律实务界存在巨大争议,本文就上述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1. 其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对该行为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 其中“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3. 其中“从宽”是指:既可以从实体上从宽,如从轻、减轻、免于处罚,包括适用缓刑,变更强制措施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认定,财产刑处罚等;也可以从程序上从简处理,如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个单独的产物,它其实是与保障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量刑规范化、刑事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等一系列司法改革制度相配套适用的一项制度。

二、刑辩律师独立辩护权

前些年,司法实务界一直对刑辩律师是否具有独立辩护权,即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同,有较大的争论。有人认为辩护律师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其不能脱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而独立辩护;有人认为辩护律师是基于国家法律辩护制度的设立,帮助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故其具有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其实,近几年司法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认为刑辩律师拥有相对独立的辩护权:即辩护律师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确认)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取得了在本案中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资格;同时,在履行辩护职责时,辩护律师则有权综合本案全案证据和事实,依据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或要求的制约和限制。当然,当律师辩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不同时,应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和协商,且出发点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