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那么究竟每周工作时间的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以下简称为“《工作时间解答》”)
“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每周必须双休吗?
结论:每周双休非必须。但公司实行每周工作六天的,需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工作时间解答》
“一、问: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加班时间有上限吗?
结论: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不受8小时限制吗?
结论: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结论: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为哪些?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综合工时制有加班工资吗?
结论: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无加班费。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