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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发布时间:2022-01-21 08:16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1997年7月离婚后,原、被告之女陈倩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母亲王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1998年11月陈倩因故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会同组织至被告单位,要求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避而不见,为此,陈倩随原告生活至1999年。1999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改变女儿陈倩的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自1999年1月起给付抚育费每月400元。另查,被告陈瑞生月收入人民币1500元左右。

  董彦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调取被告工资证明等证据,董律师认为,原告现在的生活环境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告支付4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诉讼费由被告支付。最终,在董律师积极的争取下,法院判决:原、被告之女陈某随其母亲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陈某自1999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400元整,至子女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