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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最终走向和解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17 08:56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移动通讯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在电信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移动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时,由于电信服务产品与服务本身的变化与客户需要的不协调性,从而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有关电信服务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时下,在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有一例因电信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赵某系电信公司的移动客户,2005年8月21日,在某移动通信公司的营业网点注册开通了SIM卡号13513937777,2006年11月3日,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该SIM卡号被某移动通信公司另一营业网点补办了一张新卡,11月16日,又在另一营业网点办理了新的过户手续,赵某得知后,立刻向移动公司的1860服务热线投诉,并持身份证到移动公司营业大厅进行查询,移动公司仅出示了一张近似模糊的所谓赵某身份证的复印件,但一直未对如何处理该问题有明确的答复,双方形成纠纷。

  代理律师认为,移动通信公司在办理补卡和过户业务的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在对移动用户身份的审核中存在疏忽大意,导致赵某的SIM卡号被盗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侵犯了赵某对SIM卡号的专有使用权和财产权,为此可要求移动通信公司归还SIM卡号或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随后,赵某以移动通信公司为被告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原告赵某诉称:作为移动用户的赵某在被告处注册SIM卡号13513937777使用后,由此与移动通信公司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保障原告对其所注册的SIM卡号正常使用,并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其SIM卡号,防止信息资料的泄漏,未经原告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转让SIM卡的使用权。被告在办理补卡和过户时,应进行谨慎必要的审查,即所持证件要与被告预留的SIM卡户主登记信息相符。对赵某的SIM卡在办理补卡和过户后,被告所出示的所谓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告真实的身份证中照片不一致,故而,被告对此应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移动通信公司辩称: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不具备辨别真伪身份证件的能力,营业场所也不具备查验移动用户户主真实身份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作为大头像出现的身份证照的模糊性是现实存在的,在办理赵某SIM卡补卡和过户时,工作人员已尽到了谨慎必要的审查义务。因为当时户主所出示的证件与被告SIM卡户主登记信息中身份证号码相符。签字同意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的表现,不能以此来确定被告未经移动用户的同意,作为赵某对其身份信息资料的泄露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SIM卡一旦被过户,现实中已无法追回,被告愿主动为其提供一新的接近SIM卡号交由原告继续使用。

  本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双方代理律师的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当日为赵某提供一新的SIM卡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原告赵某表示谅解并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移动通信公司的起诉。当事双方握手言和。通过这起案件,承办法官对赵某敢于维权的勇气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很多用户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或者其他原因而放弃了对自己权利的主张,此案充分的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建议被告在提供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的同时,应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提高技能水平,尽量堵塞漏洞,建立起规范、和谐的通信服务体系,尽可能的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