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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首例被撞车主获得车辆贬值费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2-01-05 08:17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用”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5800.00元,车辆贬值费27248.00元,共计53048.00元。

  2006年2月1日,祁先生驾驶的尼桑天籁轿车与丁先生驾驶的兰色小货车在106国道交叉口转盘东侧发生碰撞,致使祁先生的车受损严重。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丁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车辆贬值费用”的赔偿问题存在异议,协商未果,祁先生委托律师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3月27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委托濮阳神州司法鉴定所对尼桑天籁轿车的贬值部分进行评估鉴定,做出了以下鉴定结论:尼桑天籁车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3月27日所表现的贬值费为27248.00元。

  祁先生的代理人董彦军律师认为,这是一起被称为“车辆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也是于法有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被碰撞和修复后,确实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这些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因此应当属于赔偿的物质损失范围。取得赔偿的关键是获得减损的明确证据,这就需要当事人获得减损数额的证明,实践中一般是到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近几年,随时着私家车不断增多,受损车主起诉到法院索要贬值费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董彦军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受损时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车辆贬值费用”赔偿责任的权利。在事故发生后一定保留相关的证据,作为向法院起诉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