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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收据缘何变成了假证据
发布时间:2021-12-30 09:18

被告钢材公司欠原告钢材款31.8万元九年多未支付,原告物资公司持收货条信心百倍地将其告上法庭,原以为稳操胜券,不想风云突变,被告提供的证据让新上任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傻了眼,也让代理律师董彦军一头雾水。原告收条和收据金额共计135.7万元,被告支付货款82.2万元,白纸黑字,公章清晰,原告面临这不但要不回欠款31.8万元,还要倒给被告21.7万元的尴尬局面,怎么会呢?是公司业务员与被告恶意串通,还是另有隐情,随着庭审的一步步深入,收据背后的阴谋逐渐淡出水面,真收据却变成了假证据。

  原被告先前签订钢材购销协议,原告送货,被告货到验收后付款。合作伊始,双方按约定一笔一清货款,但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被告拖延了付款期限,累计欠款31.8万元。由于被告违约,原告停止供货,在三番五次催告付款未果的情况下,物资公司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欠钢材款。原告主张在1998.3―8月期间,供应给被告盘元18号钢材600吨,每吨1900元,总价款114万元,被告支付货款82.2万元,尚欠31.8万元;被告辩称,双方购销钢材属实,但已支付货款135.7万元,多付货款21.7万元,原告应予以退还。双方诉请相差53.5万元!审判长确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付款金额时多少?是82.2万元还是135.7万元”。董彦军律师感到非常被动,不过,稍纵即逝,凭着多年的诉讼经验和会计知识,认定收据可能是真实的,但其中是否存在重复开具的情况。其中53.5万元的差额系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出具的个人收条,后应被告要求统一换成收据,但未注明收款条已作废,收条收据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实。依照被告已支付货款135.7万元推算,钢材的数量应是714.2吨,如果能证明这一数量是不真实的,则金额就是假的。由于双方约定的是济南石横钢厂的独家产品,所以查实这一时间段的总生产量就足可以说明问题。经查,钢厂在1998.3-8月共五个月时间内,盘元18号钢材生产量是1800吨,专列运输给外省1200吨,销售给省内仅600吨,所以被告支付714.2吨钢材款是荒唐的。在确凿证据面前,法庭认可了原告主张收据金额中的53.5万元系重开的理由成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由于被告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被法院处以罚款100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古人云“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任何假象总有破绽之处。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措手不及的时候,一定要相信自己,在强攻对方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武术中的“剑走偏锋”之招,攻击其暗处的破绽,同样能达到克敌制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