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6日晚10时许,高某骑电动车载妻子下班回家,在市某路段广告牌北立柱西南侧与刘某相撞发生事故,致刘某受伤,高某的电动车也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的朋友随即报警,经交警部门处理,介于高某与刘某熟识,系同学关系,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协商解决此事,对此次事故不需要交警部门按程序办理。刘某到市中医院就诊,左膑骨骨折,当天就住院治疗,8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高某共支付给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等共计12792.49元,此外,高某修理电动自行车共花费900元。2008年3月,高某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牌立柱的广告公司及广告的发布者赔偿因该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13692.49元。
广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董彦军律师认为,本案中高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私下协商解决,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事故原因亦未能得到科学客观的分析认定。高某在自愿赔偿了刘某的损失之后,以广告牌立柱影响其视线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提起诉讼,仅有高某的陈述及刘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更无法证明广告牌立柱与其和刘某之间的事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高某称广告牌立柱,严重影响视线,防碍交通安全,广告公司不能及时排除交通隐患,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严重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撤离现场的,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就是平常俗称的“私了”。“私了”对于许多小的交通事故纠纷尽快解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肯定存在缺陷。许多当事人在“私了”后,才发现人身财产有新的损失或者发现是其他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由于当时私了,故而对于事故原因与责任未能让有权机关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认定,从而为自己的索赔增加了举证难度。高某称,这都是广告牌的立柱惹的祸,没办法,只得自认倒霉。经过协商,高某主动撤回了起诉。董律师告诉大家,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产生不是立马可以预见的人身财产损害或存在其它引发事故的因素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请交警部门对双方责任、事故原因进行认定,而不是草率地私了,即便是如高某所说的这都是广告牌的立柱惹的祸,那也无法真正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