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9-9138

客服热线:

400-689-9138

风筝高飞线不断 一不小心毁人面
发布时间:2021-12-28 08:17

08年4月10,天气晴朗有风,家住市石化路温泉花园的王先生带着孩子到濮上路的公园里放风筝,放着放着,突然一阵疾风袭来,一下将风筝挂在了电线上。见情况不妙,王先生就赶紧收线,结果只顾收线,却没有顾及到其他,风筝线将刚刚骑自行车从此路过的雷某的面部割伤,顿时血流满面。王先生立即送雷某送去了医院,医院对伤者进行了紧急处理后,经医院诊断,雷某的面部、下颚及两侧严重线割伤,如果通过手术整容来恢复的话,至少需要将近10万元的医疗费用,虽然这么昂贵的一笔费用,也无法让雷某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仍会留有疤痕,须几年才会逐渐消除。雷某今年正准备高考,父母都是下岗职工,怎么办?王先生称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负担一部分医疗费,但风筝割伤雷某面,的确是因为突然刮风引起的,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雷某损害结果,但其并非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王先生觉得自己实在是冤枉,事情发生的太突然,将心比心,他说:“雷某受伤了,不但我着急,我们一家人都跟着着急,损害的事实我们非常也痛心,要求我们一部分医药费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承担全部损失的确无法接受。双方自此引起纠纷。

  董彦军律师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而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作为王先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在正常情况下,虽然王先生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雷某损害的结果。其主观上也不希望或者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导致雷某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王先生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产生了这种损害的结果,从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上,可以明显看出,王先生是完全具备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虽然有风的因素,但王先生在不当的时间,不当的地点和场合放风筝,致使雷某受伤,疏忽大意放风筝的行为就是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王先生必须对雷某进行赔偿。经过社区民调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先生支付雷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其他再无任何争执,但对处于花季少年临近高考的雷某所造成的影响将是再也无法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