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一城镇居民盲目主张采光、通风、眺望三项权利均被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郭某居所与被告柴某居所相邻。2008年4月份,柴某对自己所有的原三层旧房进行改建,在原地拆旧建新,扩大了用地范围。在施工过程中,为防止被告拆旧建新可能影响其房屋的使用,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从东至西共计8根水泥柱,1-4根水泥柱上面所盖房屋,由被告自己决定,4-8根水泥柱所盖房子为三层。”后来,被告不按协议办事,被告所建房屋东部1-4根水泥柱上面所盖房屋为八层,西部为五层。其所建新的房屋也未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被告不按协议的高度进行建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被告所建楼房西部4-5层,赔偿财产损失10万元。
被告委托董彦军律师代理本案,董律师通过进行早、午、晚三段时段的现场外围观察,取得感观认识,认为原告的房屋的采光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影响,特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房屋的采光进行测量。经过实地测量,原告与被告房屋之间的距离为4.6米,原告阳台外侧与被告房屋墙体之间的距离为3米。在冬季的11月26日至12月26日之间,原告所在房屋上午10时因受到被告东侧八层的影响,阳光不能直射到客厅。从下午一点至下午四点,原告客厅有太阳直射。12月26日下午3点28分,原告所有房屋,太阳直射客厅,太阳直射客厅的面积达1.445平方米,客厅光线明亮。客厅一侧的房间没有受到被告所建房屋的遮挡,房间光线明亮。客厅和房间通风良好,并没有受到被告房屋的任何影响。另外,被告所建房屋虽然没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被告所建房屋没有越过双方分界的栅栏。如属违章建筑,须由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和是否拆除被告房屋西部四至五层的处罚决定,因此,被告所建房屋对原告的采光权、通风权没有构成侵权。对于眺望权,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且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证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曾经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所盖的房子“4-8根水泥柱所盖的房子为三层”,这是典型的地役权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物权法律设立的地役权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眺望权,所以原告的主张就没有法律依据。换位思考一下,原告在被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下,应选择违约之诉而不应是侵权之诉,造成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诉讼策略失当的问题,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起新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