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9-9138

客服热线:

400-689-9138

向未成年人出售神舟笔记本电脑导致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12-21 08:22

 年仅15岁的韩某私自在濮阳华龙区某电脑公司以4998元的价格买了一台神舟承龙F500型笔记本电脑,其母宋女士发现后,委托董彦军律师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经过调解,因买卖合同无效,电脑公司返给韩某4998元。韩某将其购买的神舟承龙F500型笔记本电脑返还给电脑公司

  2008年4月30日,韩某向母亲宋女士提出要求,想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但遭到宋女士的强烈反对,在未经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韩某偷拿宋女士的5000元现金,邀请其表哥高某(20岁)到濮阳华龙区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4998元的神舟承龙F500型笔记本电脑。此后,当韩某将笔记本电脑带回家时被宋女士发现此事。宋女士急忙带着韩某到电脑公司协商解决退货的事,但遭到拒绝。宋女士认为,电脑公司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出售价格不菲的高消费品,以此达到获利的目的,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电脑公司退还4998元的电脑款。电脑公司认为,宋女士以韩某是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当时,在购买电脑时,韩某是在其表哥高某的陪同下进行的买卖行为,电脑公司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宋女士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一定的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退还4998元的电脑款。

  董彦军律师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具有受到限制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本案中,韩某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时,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其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的价值来看,属数额较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而韩某在购买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故韩某的购买行为应为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电脑公司应当返还笔记本电脑价款2600元;韩某也应将其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返还给电脑公司。至于,高某的陪同因韩某没有直接的监护关系,不能形成表见代理,电脑公司没有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有明显过错。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当事双方同意自行和解,便有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