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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合伙协议应注意的8个法律要点(一)
发布时间:2021-12-20 08:28

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为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一定占比,具有高度的人和性,且近几年的纠纷率已在直线上升。本文搜集了近十年最高院所有关于个人合伙的案例,整理后进行了争议焦点的数据分析,结合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就个人合伙案件中较常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实务分析,探索个人合伙僵局的破解之道。

合伙关系篇

1、无书面合伙协议下证明合伙关系,两个无利害关系证人是否是必要条件?

裁判观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该条并非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作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备条件,没有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因此,二审法院以《自行和解协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①:虽然审判实践中,在无书面协议下,并非将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作为认定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民法典中也已无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若双方无书面协议,且其他与合伙关系相关的证据不够充分,很难按照合伙协议纠纷立案,故书面合伙协议的重要性仍然不言而喻。

在上述无法按照合伙协议纠纷立案中,可尝试以出资记录作证据,按照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立案,审判中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诉请调整。

2、认定名为合伙视为借贷的两种典型情形

(1)因合伙盈亏分配中存在保底条款被视为借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刘佳与兰虎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刘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的财务、材料等进行全权管理,且约定“工程运营结算无论任何情况,刘佳对兰虎投入工程资金额按月利率5%作为利润保底”,“无论工程经营情况如何,乙方(兰X)不承担亏损责任……同时甲方(刘X)承诺给乙方的保底利润为玖拾万元整”。此种约定明显不符合个人合伙特有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原则。本案中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兰虎在本案所涉工程中参与了实质性的经营管理。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纠纷中,刘佳与兰虎之间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2016)川民申1796号】

律师建议:民法典中明确了合伙合同系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实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虽尚未实施,但对于个人合伙关系的本质也进行了再次确认,因此在个人合伙中,在约定盈亏分担时,应当认识到协议中不同的分配模式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约定防止相应法律风险。

(2)因丧失合伙关系本质而被视为借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邱X在向钟X支付45000元的当时虽然有合伙的意向,但双方对如何出资、盈亏分配、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未签订书面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邱X也未实际参与山地的经营管理,钟X也从未向被上诉人邱X通报过经营状况等费用情况,钟X与邱X之间的关系依法应视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双方的合伙关系不成立,钟X收取邱X的45000元依法应予返还。钟X上诉主张合伙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014)余民二终字第97号】

律师建议:对于以入伙本意的出资款,如在合伙中,双方已经丧失了个人合伙关系的本质,包括书面合伙协议、实际盈亏共担、共同经营管理等要素,最终法院仍然会将该款项认定为借款,因此,无论是主动入伙还是招募合伙人,为防止出资款“变质”,一定要尽可能的签订协议并保存相应合伙证据。对于在个人合伙中,被其他合伙人剥夺合伙权利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参照该救济路径。

3、合伙项目内容效力瑕疵是否影响合伙协议生效?

裁判观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对外从事的交易行为应有区别,不能混同。《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合伙人内部的权利义务约定,对权X、姜X、罗X具有约束力,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在合伙关系内部是合法有效的。至于他们从事房地产开发因借用施工资质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伙内部关系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合伙人约定借用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违反《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伙人关于分配合伙财产的条款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伙协议也属于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合伙人也有权依据约定的分配比例,参与合伙积累财产的分配。--【(2017)最高法民申2193号】

律师建议:借用或挂靠资质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往往同时存在内部的合伙协议,一般情况下,如果合伙协议仅仅涉及到内部的利益分配(利益违法除外),对于合伙项目中存在的效力瑕疵,合伙协议效力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此要点再次凸显了合伙协议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