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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消费入厕时摔伤 过错推定酒店不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20 08:26

2008年5月21日晚,纪某与朋友一行九人在被告酒店用餐,席间纪某入厕小便,后被发现其在厕所内摔倒,不省人事,随即送濮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临床诊断:纪某属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1.左顶硬膜外、下混合血肿;2.右枕迟发性硬膜血肿;3.血疝;4.右顶枕头皮挫伤。经鉴定,纪某系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现右侧肢体轻度偏瘫,失语症,左侧视力障碍,右侧视野部分缺损,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纪某出院后,以被告酒店厕所内有积水,提供的服务不合格,造成原告人身受到损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酒店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精神赔偿费等共1,524,300元。

  被告酒店委托董彦军律师代理诉讼,董彦军律师认为原告的跌倒不是因积水而滑倒,而是原告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跌倒。酒店洗手间使用的是防滑地砖,虽然存有一些积水,但从原告倒地时的情况看,原告头朝便池外,脚朝便池内,仰躺在地,显然不是滑倒,而是站着后仰而倒,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跌倒。并且,正常人滑倒或在清醒中跌倒时,都会下意识地以手撑地,不会出现后脑勺与地面严重撞击的情况。充分说明原告是在失常的状态下倒地的。原告的情况与医学上的排尿性晕厥现象相吻合,排尿性晕厥又称小便猝倒,主要是由于血管舒张和收缩障碍造成低血压,引起大脑一时供血不足所致。原告在跌倒前饮过酒,饮酒是排尿性晕厥的一种诱因,经过鉴定,结论为:病者饮酒后站立,排尿位正确,排尿后晕倒,裤链未拉,右枕迟发性硬膜血肿、右顶枕头皮挫伤。应为排尿性晕厥所致。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是在不能自我控制的情况下跌倒,自身存在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因此,与被告的服务毫无因果关系被告因无过错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平原则只是排除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并不意味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因果联系的情况下也能够据此归责。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采纳被告代理律师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入厕时摔伤,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洗手间的地砖为防滑地砖,即便是在有水的情况下也不至于造成原告损害。因此不能证明原告摔伤的原因系洗手间的地滑造成,不能推定被告有过错,而应推定原告因自身饮酒后,在不能自我控制的情况下跌倒,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经过和解,鉴于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法院不予干预,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法院给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