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家住濮阳县城关的小刘夫妇喜得一子,2007年10月22日,小刘夫妇带领儿子去街边的广场玩耍,在广场附近遇到了邻居孙某,因为看孩子长的可爱平日里孙某就喜欢到小刘家给其带孩子,这次在这里遇见孙某就到广场附近的超市给小刘的儿子买了一袋果冻,剥开了喂小男孩吃,小刘夫妇看见后并未拦阻。之后,孙某在给小男孩吃了一颗果冻之后,便将其脸朝后往回抱,当走了一圈回到小刘夫妇身旁时,随之看到男孩脸色发紫,孙某遂和小刘夫妇随即将小男孩送往附近的人民医院抢救,但因窒息造成心肺无法复苏,抢救无效死亡。
小刘夫妇痛失爱子,在小男孩死后孙某也没有提出要给小刘夫妇赔偿,小刘夫妇又觉得和孙某是邻居没有办法开口要求,因此便经法律途径向孙某追要赔偿,向孙某要求各项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小刘夫妇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2.1万元在内的损失4.31万元。
董律师认为,本案中,孙某在经得小刘夫妇的默许之后给小男孩喂食果冻,明知一周岁小孩是不能一口吞食果冻的情形下,小刘夫妇未予以制止和劝告。因此,可以认定其监护不力,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被告孙某基于善意买果冻给小孩吃的行为本身虽无过错,但其在买了果冻给男孩吃时,却匆匆抱着孩子走,以致忽视在走的过程中,小男孩可能因自行进食果冻并可能导致噎食或果冻掉进气管造成窒息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孙某虽基于一种善良的动机,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孩赠食果冻,但正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尽职看护男孩进食,对此可能导致男孩窒息死亡的后果不能预见,这一行为过程本身存在过错,且与孩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故孙某应承担该案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按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被告孙某应承担本案60%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