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某村支书利用“二次水改”机会,通过虚构采购事实,从他人处取得一份购买镀锌管的销售发票,将“二次水改”专项资金中转账支付并套现,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近日,该村支书陈某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2006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反贪局立案侦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书。起诉书中指明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侵吞公共资金69250元,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2007年7月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董彦军律师认为,在二次水改过程中,镇、村两级组织各有分工,作为村基层组织所担任的部分工作不在政府工作范围,对于村在二次水改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镇政府只是起指导、协调作用。陈某将6万余元非法占有,主要是利用了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而不是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之便。侵犯的对象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镇政府补助和从新开户处收取开户费外远不足于支付改造费用,村委会承担了二次水改的大部分费用,虽然,陈某虚报支出的结果系导致村超支出6万余元,但陈某侵犯的对象仍然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以,在镇、村两级组织各有分工的情况下,村基层组织所承担的部分工作已不再政府工作范围之内,陈某没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之便,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所侵犯的对象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濮阳县人民法院采纳董彦军律师的辩护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