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9-9138

客服热线:

400-689-9138

狂犬疫苗未按疗程注射 精神抚慰金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12-03 10:16

2007年2月14日,不满四周岁的汪洋走在大街上,一只小狗突然扑上来,朝她的小腿部咬去。父母听到孩子的尖叫声,立即跑出去,这时,汪洋的小腿已经出现了伤口。汪洋的父亲抱起孩子朝最近的社区医院跑去,医务人员看了看孩子的伤情,劝告家属不必紧张,注射狂犬疫苗就可以了,共五针完成一个免疫疗程。随后汪洋注射狂犬疫苗一次。护士还告诉汪洋的父母后四针狂犬疫苗的注射时间。怕孩子父母忘记,好心的护士拿出一张注射证,在上面写上了以后四针的具体注射日期,嘱咐家长千万要按时前来注射。汪洋被领回家,在玩具和零食的陪伴下,很快忘记了疼痛和恐惧。父母却不敢有任何怠慢,悄悄地观察孩子的伤口,细心地盘算下次打针的时间。第二针、第三针、第四针都按照注射证上的时间进行了注射。打完第四针后,孩子的母亲无意中得知狂犬疫苗一般都在一个月之内注射完毕,而汪洋打了一个多月了还剩一针。母亲找出注射证,确定是按照时间表带孩子注射的。拿着注射证,母亲带孩子去了防疫站,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仔细讲解了狂犬病疫苗的注射程序。原来,医院的护士算错了时间,接种的第二针晚了一天,第三针晚了一周,第四针晚了半月,第五针注射完毕时距离孩子被狗咬伤已经一个半月。

  汪洋的父母得知医院为孩子安排的注射时间违反狂犬疫苗注射的常规规定后,认为疫苗不能产生应有的预防效果,遂找医院要求给予采取措施。4月4日,医院答应对汪洋重新进行狂犬疫苗注射,但有一点是没法改变,第一针应该在被动物伤害(称“暴露”)的当天进行注射,后面依次是第3天、第7天、第14天、第28天共接种五针。如果重新注射,能够在28天内注射完毕,但却是在孩子“暴露”后的42天后开始的,这样如何能保证免疫效果呢?父母多方咨询,得知重新注射已经不能产生应有的预防作用,反而可能会因为已经注射过或许产生了抗体而引起其它严重后果。权衡再三,没有同意医院给汪洋重新注射,医院称即使按照全程免疫的要求,规范注射,也未必一定保证孩子不得狂犬病。经协商,医院退还全部医疗费用,并为汪洋补记门诊病历。汪洋的父母要求医院承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误工费用,院方则认为汪洋本身并没有出现任何损害后果,不同意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4月9日,汪洋的父母委托董彦军律师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医院赔偿交通费120元、误工费59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董彦军律师认为,原告汪洋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没有按时、足量地为原告汪洋进行狂犬疫苗的全程接种,存在明显过错。在给原告计算接种时间时,错误的将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针的时间计算错误,使汪洋没有在规定的疗程内进行接种,从而不能达到接种的效果和目的。如果说两针就足以使伤者产生相应的抗体,那么,接种规范要求一月内接种五针就是多此一举了。即使第四针、第五针是为了加强效果,那么,这种加强也是必要的。而被告给原告汪洋接种的第二针晚了一天,第三针晚了一周,是不可能产生应有的预防作用的。目前,狂犬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一度攀升,一旦患病无药可救,原告得知没有按照规范和常规注射免疫疫苗后,对潜伏期长达几十年的狂犬病的恐惧一直占据心理主导地位。医学专家也不敢肯定原告是否存在患狂犬病的可能。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对于一个不满四周岁的孩子,被告的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只是现在的恐惧,还有将来患狂犬病的可能。也就是说,虽然对其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侵害目前还不确切,但被告采取医疗措施不当,违反医疗规范、常规,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直接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害,人身损害的后果是或然的,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被告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尽量弥补原告的损失,安抚原告的心理创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处方、注射证、便签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可以采信。被告在医疗活动中,未严格按照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程序给原告进行接种,违反了相关的诊疗规范,致使原告遭受财产和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和损害抚慰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支持原告5000元精神慰抚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20元及误工费598元没有异议,本院也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