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童卖百香果途中失踪,男子杨光毅因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20年4月7日,省高院以杨光毅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的改判结果于日前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杨光毅的行为极其残忍应该判处死刑,也有人认为二审法院考虑杨光毅自首行为减刑合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4日,广西男子杨光毅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10岁女童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光毅在小燕回家路途中将其抱走,小燕被杨光毅刺伤双眼并奸淫。而后,杨光毅将小燕装入蛇皮袋放进一水坑中浸泡并将小燕抛弃在一处山坡后离开现场。2018年10月6日,杨光毅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杨光毅因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20年4月7日,省高院二审以杨光毅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的改判结果于日前引发热议。
审理过程
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光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根据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对于杨光毅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适当,建议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律师解析
一、自首情节是否是“免死金牌”?
从一审判处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自首情节”是该案审判中的关键因素,也是引发网络争议的聚焦点,甚至有网友认为自首是“免死金牌”。实际上,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因为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法院对凶手自首情节不予从轻处罚,但二审则认为凶手自首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依法改判。
该案从死刑改判死缓,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属于生与死的区别。所以上下级法院对同一案件裁量权的行使更应慎重。有学者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尊让”一审的司法裁量,即对于相同事实的裁量权的行使,二审一般应当予以维持。
司法实践中二审必须要履行充分的理由说明后,才能以自己裁量权代替(变更)一审裁量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一审司法裁量权行使与已经建立的裁量权惯例构成明显冲突;2.一审司法裁量权行使明显违背明确的裁量权实体适用规则;3.一审司法裁量权明显不当,达到显失公正之地步。
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并不充分,而且也不属于不予尊让的三种情形,从这个意义上讲,二审的改判于法无据。
二、死刑和死缓限制减刑有何区别?
死刑和死缓最根本的区别就是“生和死”的区别,如果一个人被判死刑,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会被执行死刑。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人若在两年内改过自新,两年之后死刑就可能减刑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做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并限制减刑,并不意味着不能减刑。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者一般会比被判死缓者服刑时间长很多,一般被判死缓者可能服刑十几年就可以出狱,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者最低服刑年限至少为20年,部分需要服刑25年以上。
自首是不是一定能减轻处罚?
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将一般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作为原则,而对于不予从宽处罚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定。该《意见》指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该《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对于自首的量刑排除从宽适用要从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是否存在恶意利用该条款几个方面的动态平衡来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