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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高空坠物砸伤业主车辆,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追偿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1-11-29 09:20

案情简介

濮阳市华龙区某小区业主陈某车辆停放在停车专用位时,被高空坠物砸到汽车车顶、后挡风玻璃及后备箱盖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在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前提下,应当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问: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于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这类突发性和偶然性事件,既缺乏必要的预见性,也是一个诚信善良的物业管理者难以防范和制止的,要求其承担因其无法控制的风险而带来的责任,显属苛求。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提醒、预防、注意的义务,则物业公司对于建筑物高空坠物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建筑物属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显然并非小区建筑物的所有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对物业的管理、服务,并不占有建筑物本身,显然亦不属于建筑物的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不具有实际的管理权,对于业主的个人行为更是缺乏管理权。保险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