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在子女成年后,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且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虽然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时未履行抚养义务,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子女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负有的法定赡养义务,故子女应当根据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基本案情】
黄XX与张XX于1978年7月9日生育黄X,黄X出生的五个月后,黄XX与张XX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黄XX与张XX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后,黄X由张XX独自抚养,黄XX因无固定收入而未向黄X支付过抚养费。黄XX离婚后再婚,其与再婚配偶徐XX未再生育子女,且黄XX与徐XX均无固定收入,每月仅有四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嗣后,黄XX检查出患有胃癌,需要住院治疗。另查明,黄X已成年结婚,其配偶现已怀孕。
黄XX以黄X应当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X每月给付赡养费八百元,先行支付五年的赡养费、医疗费十万元。
一审期间,黄XX提出先于执行申请。
【争议焦点】
当事人在未成年时父母离婚并跟随母亲生活,当事人的父亲因不具有经济能力而未对当事人履行抚养义务,在当事人成年后,可否因此不对其父亲履行赡养义务。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被告黄X给付原告黄XX医疗费四万元。
裁定后,原告黄XX撤回了先予执行申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黄X每月给付黄XX赡养费四百元;原告黄XX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黄X负担;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黄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是必须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无论父母是否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在子女成年或有经济来源后,均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未成年时父母离婚,子女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因无经济能力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虽然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故不能免除该子女对其父亲负有的法定赡养义务。在子女成年后,其父亲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且患有癌症需要住院治疗,子女应当尽到赡养义务向其父亲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并按父亲的实际需要及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确定赡养费及医疗费的给付数额。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审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XX与被告黄X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之母张XX于1978年7月9日生育被告,于197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离婚,离婚后原告因无经济。2008年10月22日,原告与徐XX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已结婚,其妻现已怀孕。原告与徐XX无工作,没有经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每月400元。现原告患胃癌,需住院治疗。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5万元。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先行支付5年的赡养费、医疗费10万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 2010)房民初字第4942予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四万元,后原告撤回了先予执行申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给付能力确定。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身患癌症,被告理应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具体的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有利于被赡养人生活的原则,根据赡养义务人的现实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自2010年5月1日起,被告黄X每月给付原告黄XX赡养费400元。2.自2010年5月1日起,原告黄XX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黄X负担。3.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XX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被告黄X理应尽赡养义务,故原告黄XX要求被告黄X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原告黄X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被告黄X给付医疗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黄XX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