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9-9138

客服热线:

400-689-9138

最高法院:刑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可以并行审理吗?|民商事裁判规则(一)
发布时间:2021-09-16 10:42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所涉非属同一事实时,可“刑民并行”

裁判要旨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主体与民事借款合同主体并非同一,非属 “同一事实”同时涉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法院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二、民间借贷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刑事案件影响民事案件处理的因素消除时,恢复审理。

案情简介

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徐谷生以晟元江西分公司名义向多次韦晓借款共计约2.7亿元,借条上均加盖公司印章。韦晓依约将款项转入徐谷生个人账户,徐谷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韦晓向江西高院起诉请求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7亿元。

三、晟元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金华公安报案,称徐谷生利用其分公司账号,以晟元江西分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构成职务侵占犯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金华公安函告江西高院,称徐谷生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与韦晓诉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同一法律事实,要求江西高院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江西高院认为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未重合,可以“刑民并行”,对金华公安移送审查的申请未予准许,并作出一审判决。

五、晟元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基础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作出认定,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六、因徐谷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未审结,江西高院裁定中止审理。后徐谷生刑事犯罪案件审结,法院即恢复审理。江西高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徐谷生返还韦晓借款本息,晟元江西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晟元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韦晓上诉至最高法院认为合同并非无效,请求依其诉请裁判。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请求驳回韦晓对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认定原审程序并无不当,驳回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上诉请求;同时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判决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返还2.7亿元本金及利息。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江西高院一审认为,晟元江西分公司为借款合同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其负责人徐谷生,本案的民事借款行为与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主体并不是完全“同一”,因而,本案继续审理。

同时,徐谷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影响着韦晓与晟元江西分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的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将本案中止诉讼。在徐谷生刑事案件已经二审审结后,影响民事案件处理的因素已经消除,故恢复审理。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经验总结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立”的问题。

一、 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犯罪交叉时的处理方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或检察机关,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为“先刑后民”。若借款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虽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时,法院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刑民并行”。

2.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时应注意,该条仅针对民间借贷民事纠纷与集资诈骗类经济犯罪交叉的案件审理。“非法集资犯罪”并非刑法上独立的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成立非法集资类犯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特征。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有七个,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3.由上可知,同一事实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通过刑事程序解决;反之,非属同一事实的,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并行处理。因而,“同一事实”的认定即为关键。“同一性”的认定可围绕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把握(详见本文“相关规定”部分《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