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机会还是有的。而且目前趋势来看,最高院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是下了很大决心的,这两年的妊力度也是越来越大,通过限制消费、不诚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等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有一些多年未解决的执行案件,当老赖被限制上飞机、没法贷款后就找法院哭着喊着主动还钱的事儿也不少。如果将来这类措施越来越到位,执行难的现象应该会有效缓解。
但如果当事人因为现在感觉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认为起诉或执行是白费力气,而放弃了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将来有一天你发现对方有钱了,却发现债权诉到法院已经无法胜诉,或者判决书已过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就悔之晚矣了!
延伸阅读:最高法判例:借条、合同加上一句话,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中约定: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件极其苛刻,给原告聘请律师带来一定疑虑。
然而,最高人民高院于2017年3月17日所作的(2016)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改变了这一点——
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费只需要签署合同,并未实际全额支付的,也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审被告:杨×娟,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杨×璐,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东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曹×,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审被告:东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北路190A-××号。
法定代表人: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吴××及原审被告杨×娟、杨×璐、曹×、东莞××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莞市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杨×娟、杨×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吴××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万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应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吴××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
吴××辩称,一审判决李×承担律师费合法有据,请求驳回李×的上诉请求。
杨×娟、杨×璐、曹×、××公司、安×公司未作答辩。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3年12月9日,经曹×保荐,李×、杨×娟以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吴××借款,为此,吴××与李×、杨×娟、××公司、安×公司、曹×六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李×、杨×娟向吴××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以吴××实际放款时间起算;
利息按年息50%计算,即年利息为2500万元整(利息不包括税费,税费由李强、杨娟承担);如李×、杨×娟违约,吴××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杨×娟承担;××公司、安×公司、曹×对李×、杨×娟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向吴××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由江西省内的人民法院裁定。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李×、杨×娟的付款委托,吴××委托江西××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款5000万元分四笔转入了××公司账户。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杨×娟却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公司、安×公司、曹×也迟迟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连带清偿义务,吴××多次催讨无果。为实现自身合法到期债权,诉请法院判决李×、杨×娟立即向吴××清偿各款项共计8182.382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065.28万元(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止,最终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律师费117.1028万元】,××公司、安×公司、曹×对上述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杨×娟、杨×璐、××公司、安×公司、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