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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案件法院如何受理?(含3个走向+详细说明)(二)
发布时间:2021-09-14 16:58


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的,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韩××与通化××国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8)吉民申××××号]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金的范围仅限于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和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三个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鄂民申×××号]中认为:“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因不能补办致使劳动者无法领取退休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据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此种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何认定“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保手续”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严×、沈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号]中认为:“严×诉请××集团补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四种社会保险,并非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已为严×办理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社保账户产生的争议,且用人单位已缴纳部分社保金。严×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方×先、方×婷等与重庆市忠县××航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7)渝民再××号]中认为:“以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法院才受理,但本案用人单位石宝公司已为方进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方进的亲属已经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所以说,法院是否受理“社保”案件,关键是看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法院就不能受理了。

综上所述,“社保”案件受理的问题,可以这样梳理出来: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的,法院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缴纳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