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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案件法院如何受理?(含3个走向+详细说明)(一)
发布时间:2021-09-14 16:56


本文所称的“社保”即“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近几年来,因“社保”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保”纠纷法院都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法院受理“社保”案件的一个原则规定和重要依据。那么,具体来讲,法院受理“社保”案件如何掌握呢?

一、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国家已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其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