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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这22种情形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二)
发布时间:2021-09-10 18:12

▌十五、 虚假入职的

提供虚假材料入职,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无效(是的,我没说错,是劳动关系无效而不仅仅是合同无效),在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与徐远上劳动争议一案中,就持这种观点。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并因此获得了待遇优厚的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故意告知上诉人其虚假的学历情况,诱使上诉人作出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其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六、已发邮件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的

此情形争议极大,各有不同的裁判结果。认为电子邮件往来确定了权利义务,具有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可视为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十一条及《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对“书面形式”作出解释,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视为“书面形式”之一。

▌十七、入职即发生工伤等特殊原因未签订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一条规定: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十八、入职尚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形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则自然无需二无倍工资。

▌十九、其他文件,尤其是入职登记表,如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可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所载的,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裁判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中,裁判认为“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对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诉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纠纷,法院应该较一般岗位从严审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

()广州中院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该表具备工资、劳动期限等部分劳动合同要件,用人单位主张该“登记表”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对于“入职登记表”等不以“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文件,除非具备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否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二十、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有不同的争议,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所致。

有人之所人认为需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则适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签订的罚则。

现时多数意见为无需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三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2012284)》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他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

▌二十一、非全日制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此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例外规定。

▌二十二、还有一些法院规定,如单位无过错的,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上海高院、浙江高院等都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不过此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冲突》。广东高院08年也有这样的规定,不过2012年就作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