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支付二倍工资?
未必,本文特意总结了二十二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需说明的是,裁判中仍可能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并非必然。
▌一、 单位抗辩最常用且最实用的是时效
至于时效起算方面,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典型区别如广东和云南。广东是不看整体,过一天就不支持其中一天的,而云南是整体来看,只有整体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才不支持,也即要么支持全部的十一个月,要么全部不支持。
各地有不同的规则,我们在处理二倍工资争议时,需了解当地司法实践情况。
二、 合伙人
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的负责人
四、 人力资源负责人
五、 年龄不符合要求的人
六、 享受退休待遇的人
七、 在校学生
▌八、 未取得就业许可外国人
上述第二至第八种情形(七种人),可见公号之前发文《飞劳动法|这七种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九、合同期满法定延续的
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延续的,可见之前公号《劳动合同自动延期的8种情形下,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一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相应规定,即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依然有效。既然原来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变,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自动延续”的
实践中,不少地方是认可这种约定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列举如下四个地方的规则,供参考: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二)《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四)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一、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碰瓷入职的
有些劳动者入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多次获得二倍工资的,裁判机构可能对此情形下的二倍工资就会持否认态度。在郑某与宁波吉德家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号】中,就大致持这样的态度。
▌十二、劳动者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入职的
劳动者有时候入职,其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而是为了获得商业秘密等,则可能也会否认二倍工资。
陈某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号)】中,裁判机构就认为此情形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权利义务予以确定。陈某的妻子张某与陈某的同事汪某、林某在2009年3月初已开始筹划成立科X公司,租赁场所为日后的生产经营做相应准备,并于同年3月26日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年5月,科X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经批准成立。科X公司经核准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极其接近,也与陈某在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工作岗位有密切联系。上述事实显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目的并非真正想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为其日后另行成立公司、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故此,驳回了陈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十三、 代签劳动合同的
特殊的情形,他人代替签订,也是可以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十四、 倒签劳动合同的
北京和广州是认可的,不过江苏则不认可。
(一)《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之4,规定: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一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