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房屋征收机关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搬迁过程中应妥善处理被征收人的室内物品
简要案情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2日对原告作出[2014]第1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原告郭某送达。原告不服征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行政判决予以维持。因原告未履行征补决定规定的搬迁义务,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公告,限期原告履行征补决定规定的搬迁义务,2015年7月22日,该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书面告知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8月19日,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实施强制搬迁拆除。实施拆除过程中由公证处现场录制视频,房内有少量陈旧物品,但没有搬至安置房。原告以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超出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范围实施强拆行为及室内有部分物品被实施强拆时毁损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未履行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搬迁义务,被告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被告根据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实施强制搬迁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负有在搬迁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妥善处置的义务。根据公证机关现场录像及拍照显示,原告被拆除房屋内除废弃物品外,尚有少量陈旧家俱没有搬出,与原告的陈述相吻合,被告未尽到妥善保管物品义务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室内物品损失人民币2000元整;驳回原告其他赔偿请求。
评析
在被征收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搬迁义务的情况下,房屋征收机关有权根据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实施强制搬迁。但房屋征收机关在搬迁过程中负有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妥善处置的义务,避免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必要损失。房屋征收机关在实施强制搬迁过程中,应当对室内物品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谨慎搬迁,避免不必要损坏,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并及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九
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诚信履行已经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
简要案情
因徐州市丁万河治理工程,需要对包括原告李某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2013年4月12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原告李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4年3月11日,被告某街道办(甲方)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书》,当日,被告某街道办出具《丁万河拆迁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如果在北三环路拆迁安置时,安置政策高于丁万河拆迁安置政策,补偿标准按北三环拆迁安置政策执行。”2014年,某区人民政府启动三环北路高架快速路建设项目,并于2014年8月22日发布〔2014〕第11号房屋征收决定,一并公告《三环北路高架快速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后因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未按《承诺》中的三环北路标准继续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承诺无果后,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协议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主体与原告李某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及《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因2014年8月公布的《三环北路高架快速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载明的拆迁补偿政策高于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时的丁万河拆迁安置政策,被告应按三环北路高架快速路项目拆迁补偿政策对原告继续补偿安置。遂判决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1124738.16元。
评析
诚实信用是行政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包括向被征收人出具的承诺),只要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诚信履行。
十
土地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简要案情
2014年6月3日,被告某区政府作出【2014】第6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聂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就补偿问题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亦未就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10月-11月,被告下属街道办事处在接到被告下达的轨道2号线征收督办单后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应确认违法。被告对其拆除行为造成的原告室内物品损失,应予以合理赔偿。
评析
无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规定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补偿后,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