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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十个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1-09-09 10:10

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性质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收后方可实施房屋征收

简要案情

20161014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征字〔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张某等七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部分原告持有的土地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部分原告持有的土地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7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7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431号),同意该县将国有农用地3.8353公顷(其中耕地1.33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批复所涉的25025平方米土地位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后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房征字〔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案中,原告张某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征收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相关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仅以涉案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主张涉案地块均为国有土地,依据不足。另,在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前,涉案项目范围内还存在国有农用地,于征收决定作出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告对包括原告张某在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涉案项目具有公益性,且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撤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征字〔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必须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后,方可按照《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相关程序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为国有而实施征收,属违法征收。

房屋征收机关应尊重保障拟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简要案情

2015128日,被告某区政府公告了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原告等人于2015213日将书面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交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01532日,某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情况说明,称2015128日公布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集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同日,被告将上述情况说明及修改后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请被征收人于201539日前到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201536日,原告等人将其对32日公告的疑问及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交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015717日,被告作出[2015]2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2015718日,被告将征收决定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原告王某等不服该征收决定,以被告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采纳被征收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等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5]2号《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方面称未收集到公众意见,一方面又对第一次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同时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原告等人再次提交了反馈意见,但被告以超期为由不予采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又将第一次公布的方案作为正式的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致使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形同虚设,损害了原告等被征收人的建议权利。遂判决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 [2015]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

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建议权,保证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合理、科学可行,以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人在拟定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过程中应保障被征收人建议权利的行使,并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合法合理的建议应予尊重,否则属征收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