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9-9138

客服热线:

400-689-9138

房屋征收十个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1-09-09 10:08

20197月,徐州中院公开发布了房屋征收十个案例,向社会释明征收补偿法律政策,引导被征收人依法、理性判断自身合法权益,指导和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职能机关依法实行征收补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拒绝评估公司估价人员入户评估,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简要案情

征收人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84日作出征字[2016]5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周某房屋在该征收决定范围内,201698日,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向周某送达了《被征收房屋评估通知》、《附属物评估通知》等,明确告知周某:“委托的评估机构定于201691114:30时对您所属的该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入户评估,请您或委派家人准时在家中予以配合。如果您或家人有特殊原因不能配合,请您在接到本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或征收实施单位,并约定可以进行评估的具体时间。”

2016911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周某户处,因周某户不配合,未能对涉案房屋入户评估及对附属物单独评估。2016919日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周某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估价报告,920日,向周某送达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周某在估价报告送达后十日内未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核评估。征收人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108日作出房征补字[2016]1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次日向周某送达,并进行张贴公告。原告周某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评估机构及作出涉案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均具备相应资质。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向周某送达《被征收房屋评估通知》、《附属物评估通知》,明确告知周某入户进行房屋评估及对房屋附属物进行单独评估的时间及拒绝入户的后果等。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按约定时间到达被征收房屋,因周某户不配合,评估公司实地查勘后,依据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估价报告中详细说明了评估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根据,估价行为并不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要求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征补字[2016]1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提前约定入户评估时间情况下,被征收人无客观正当理由拒绝评估机构估价人员入户勘查,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场状况及相关基础资料,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没有提出复核和专家鉴定,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以非法手段骗取的征收补偿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简要案情

201310月中旬,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苏国土资地函(20032181号《关于批准铜山县2003年度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对该《通知》批准征收为国有的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实施征收。20131028日,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原告徐某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安置10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后将涉案房屋交由街道办事处拆除。

相关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村委会主任徐某某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其近亲属不符合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情况下,采取虚报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将其父亲的一处宅基地分成三处,包括原告徐某某一处。案发后,原告徐某某等人将涉案安置房屋中的现房钥匙上交。原告徐某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补偿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支付原告安置补偿费用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原告在涉案区域无宅基地及房屋,不符合分户安置补偿的条件,该安置补偿协议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故,徐某某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权益,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补偿安置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徐某某在征收范围没有宅基地及房屋,被拆除房屋并非其所有,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补偿安置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