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9-9138

客服热线:

400-689-9138

2019法院版:民间借贷纠纷中的10个“大坑”,重者获刑(二)
发布时间:2021-09-08 12:15

4、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

【案 例】

汪某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借款,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318日起至20166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借款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桐庐法院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解读】

在书面证据上擅自涂改、添附内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不诚信的证据持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书面证据存在瑕疵,如借条未写明借期、利息,或借条上载明了预扣利息等内容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对证据擅自进行修改、添附。对于举债人而言,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条等)时应尽量完善必要信息,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约定内容,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发现书面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涂改、添加内容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借贷双方形成口头约定的,应尽早转化为书面协议,切不可想当然地依据口头约定的内容擅自在已有的借条上涂改、添附,妨碍民事诉讼。(案例来源:桐庐法院)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虚假陈述

【案 例】

徐某持有借条等证据起诉陈某、李某、陆某共同归还7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已经现金归还全部借款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徐某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李某以借款还清为由要求徐某归还借条原件,徐某在通话中确认了本案7万元的借款已经还清,并表示借条暂时押在案外人处,等收回之后再归还给李某。李某提交的该份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徐某系虚假陈述。

萧山法院认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未如实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解读】

在小额民间借贷中,款项往来有时采用现金的形式,当事人间常常对于借款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归还等事实各执一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借贷双方均可能利用这一点,就借款关系是否生效、还款义务是否已履行等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现金还款的事实难以查明时,因债权人持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故而举证的后果往往不利于债务人。因此,借贷双方应注意在民间借贷款项交付时,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确需采用现金方式的,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归还借条,或在有见证人的情形下进行现金交易。若现金交付后,对方找理由称借条遗失、撕毁或抵押予他人不予归还的,应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载明借款返还的情况,以防止一方日后虚假陈述混淆事实。(案例来源:萧山法院)

6、当事人擅自修改管辖约定

【案 例】

姚某与王某、陆某存在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法院起诉。起诉时,姚某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条载明:如有纠纷,则提交萧山法院诉讼解决。庭审过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原件与姚某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不符,出借人一栏出现了“姚某”字样,管辖约定则将“萧山”涂改成了“滨江”。姚某在诉讼中陈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与王某、陆某还存在另一笔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将另案借款的协议管辖法院从萧山法院改成滨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条文本时,错对本案借条进行了修改。后,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萧山法院认为,姚某在诉讼中随意修改、变更借条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诉,但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解读】

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在缔约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比较少见。争议发生后,部分当事人为了选择更便利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债权凭证上擅自添加管辖约定,或擅自修改内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对管辖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以上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约定,减少双方诉诸法院后因程序问题形成争议拖延案件审理。(案例来源:萧山法院)

7、当事人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案 例】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所得价款在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听证审查。在听证过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由楼某某提供担保,并以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作抵押,于201310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依约交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李某某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楼某某对李某的申请事项无异议。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表示无异议。经人民法院询问得知:李某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欠债较多。楼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离婚。债权人李某系楼某某与李某某的儿子。

鉴于当事人三方的特殊关系,滨江法院经检索当事人姓名进行查询发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权已消灭。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借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例解读】

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典型的类型。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缘、亲缘关系之间、朋友之间。有债务人在对外大量负债无法偿还时,通过形成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观,如虚签借条、循环转账等,制作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还制作抵押权登记,要求优先受偿,目的是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此类情形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虚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保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时,也应认真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交付情况等案件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予以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