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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校是否对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员意外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呢?
发布时间:2021-09-08 11:49

基本案情

某实验中学为参加该区教委组织的足球联赛,组织足球训练,该校教练在训练中履行了安全教育等义务。甲某(20041212日出生)系该校学生,自愿并经过选拔参加此次足球训练。20183月下午,作为守门员的甲某在训练过程中扑球导致眼球受伤。甲某的伤被诊断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共计花费42517.8元。甲某诉至该区人民法院,请求该中学以及射门球员乙某共同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该中学以确认无赔偿责任前提下,自愿补偿甲某30000元。

法院判决

司法应当为校园竞技体育运动保驾护航,不能因运动中偶然发生意外伤害而否定运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正当性。射门球员在训练中踢球射门,是其作为射门球员应尽职责,具有正当性,对甲某受伤并无故意与过失。教练在训练中履行了安全教育的义务,无证据证明该中学的教育管理行为与甲某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中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中学自愿补偿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当事人对权利进行处分,应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甲某具备独立参加校园足球运动的能力,能够认知运动中存在的风险,应对运动风险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该实验中学在本案中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与甲某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实验中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