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石某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由濮阳县邮政局徐镇邮政支局、邮储银行濮阳县徐镇支行代办)投保一份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在邮储银行濮阳县徐镇支行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一次性趸交,共缴纳保险费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2016年3月份,石某到邮储银行濮阳县徐镇支行问询保险情况才得知所投保的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已于2010年9月13日退保。退保手续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双办理,退保回访核实的电话与户主均非石某,另退款账户也并非石某本人开户的存折账户。经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拒不退还保费及红利形成纠纷。
【法院判决】
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原告保费及红利10184.3元;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濮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保费及红利的责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濮阳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评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收取石某保费时保险合同关系即成立,不论投保单是否石某本人签字。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解除与投保签字系同一人,在石某申请鉴定时,保险公司拒绝对解除签字单独进行鉴定,则承担法律规定不利后果,也即解除签字非石某签字,保险公司进队银行递交的材料进行粗略审查,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对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濮阳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而承担责任上,其仅仅对退保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石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退保手续,退款开户亦非石某本人开具,保费亦非其本人领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濮阳分公司在审查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