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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发布时间:2021-09-08 11:08

【要点提示】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仅向受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员存在准驾车型不符情形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8日14时50分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濮阳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濮上园门口处,在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时,与卢某驾驶的豫J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濮阳还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卢某负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濮阳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卢某仅向王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王某痊愈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存在准驾车型不符情形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形成纠纷。王某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审理概况】

本案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王某120000元保险金。

【本所律师评价】

本案中争议焦点:驾驶员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能否拒绝支付保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保监会发保监厅函(2007)327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对于此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但其可以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向卢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