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10时45分左右,被告吴某驾驶的小客车沿槐安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岗头村口处时,遇原告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左转弯,吴车前部与张车右侧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此事故经市公安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出具了第13103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被告吴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一份和商业三责险3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张某主张的营运损失5273元(含出租车份子钱2900元、给付夜班司机2000元、替代交通工具费373元)
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董彦军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对本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3000元,但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吴某负担。经过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对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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