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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什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09-08 11:03

一、员工内心不签劳动合同真实意思

1)员工害怕劳动合同期限过长,不想签订

实务中,很多员工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视同为民事合同,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单位拿出一份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担忧期限过长,一但签订后怀疑是否三年都要在单位服务?其实非也,除了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那么员工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就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很多员工对此不了解,故担心因为合同时间过长,而受到单位束缚。

针对这类员工,如果单位认为岗位为不可替代性岗位,想要继续用这个员工,单位按照员工的想法跟要求签订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即可,到期之后再续订即可,如果不想用这个员工,按照法定方式终止即可。

2)职业碰瓷专业户,目的就是“二倍工资”

这种员工跟上面员工相比正好相反,其很懂《劳动合同法》知道不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来跟单位谈条件时手中多了一手“二倍工资”筹码,或者其真实目的并非为了就业而来到单位,就是奔着二倍工资来的,经单位HR多次通知,其就是各种理由不予签订,在单位“韬光养晦”一年,仲裁单位,二倍工资到手。

鉴于这类员工比较了解《劳动合同法》如果HR能感受到员工的真正意思,那么建议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员工目的不纯,如果感受不到,或者想看看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理解的程度,想跟这类员工过上几招,可以尝试以下方式。

二、单位不想继续用这个员工操作思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单位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未签订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并且需要支付一个月或者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具体看未签订的月份长短),这样操作有利与及时止损,同样这也是单位因为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权。

三、单位想用员工,员工又不签劳动合同操作思路:

1、签订劳动合同替代性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解析:这个在于对相关替代性文件进行设计,需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非一般性的入职登记表等就可以抗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2、拖时间,以时效对抗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系惩罚性赔偿,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3、保留员工本人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证据

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但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解析:因员工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司法实务中并普遍适用,具体看各地区裁判口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必须终止,不能用工,否则承担二倍工资。

4、安排员工到特殊岗位

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单位其他员工均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员工亦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原因,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其双倍工资。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当事人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诉讼请求。”

解析:如果员工岗位系人力资源管理岗,HR,人力资源部门经理等,那么其自己负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没有签订,系其自己本人失误所致,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过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5、后期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解析:“补签”不支持二倍工资,因为认为“倒签”视为单位故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实务中即使“倒签”其实也很难查明,因为涉及笔迹时间的鉴定,所以个人认为补签、与倒签均可以使用,但是从风险规避角度,最好使用补签。

6、是否是关联单位之间用工

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主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解析:这个涉及到关联公司之间用工,一般法律不否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关联公司借用,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借用到关联公司,那么双倍工资不予支持,但是这里一定要注意,就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如果未续订劳动合同,那么有可能在两家公司之间都产生二倍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