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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意担保还是不愿担保信用社一审借款纠纷案败诉
发布时间:2021-09-08 10:00

2006年3月15日,某化工厂通过某物资公司担保向我市某信用社借款20万元。到期后,化工厂资金一时难以回笼,经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但信用社要求物资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办理。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但考虑到与化工厂的长期业务关系,当着面也不好说什么,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了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化工厂和信用社工作人员均以为是“同意担保”。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诉至法院,一要化工厂偿还借款,二要担保人物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物资公司称,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担保栏中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鉴定部门只能进行笔迹鉴定,而不能作出意思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如何认定及责任如何承担争议较大,信用社认为,物资公司如果不愿意担保就根本没有必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按照交易习惯,在担保栏中签名盖章就应视为其同意担保,因此,物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物资公司代理人董彦军律师认为,担保栏中的四个字既然无法明确真实意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信用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应依法驳回对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信用社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已有明确规定,交由物资公司,应视为一种要约,信用社就赋予物资公司在格式合同上作出是否承诺的权利,按交易习惯,同意担保,只要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即可,不一定要在担保栏中写上“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但由于格式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如不愿意担保就不必在合同担保栏中签上‘不愿担保’的字样。”《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物资公司在担保栏中签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不成立。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得到物资公司有效的承诺,本案中如果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则合同就不成立,因此关键是如何认定那四个字的意思。董彦军律师认为,字迹作为一种个人艺术创作,没有统一的格式,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字有不同的写法,反映不同人的艺术技能。对于李某所写的字是什么意思在社会公众都无法认识的情况下,只有信赖于李某自己的解释,就像是一台机器在别人无法使用时,只有依赖于发明创造人出具的说明书一样。因此,在鉴定部门都无法确定其意思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信签字人李某的解释,即认定为“不愿担保”。担保合同不成立,物资公司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依照董彦军律师的建议,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信用社要求物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