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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说 反让补交伙食费
发布时间:2021-09-08 10:00

黑心的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不说,在农民工姚某因工资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后,竟然提出反请求,要求姚某补交其在施工期间的伙食费用,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包工头孙某支付姚某工资3125元,市某建筑装饰公司对上述支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包工头孙某要求姚某补交伙食费1785元的反请求。

2006年8月份,姚某受雇包工头孙某在华龙区某工地干活。2007年4月20日,在施工过程中,姚某因安全保护措施不当,从六米高处坠落到上,造成8根肋骨骨折、髌骨骨折的工伤事故。事后,由于包工头孙某和工地的总承包主市某建筑装饰公司各付6000元,共计12000元,与姚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姚某身体痊愈后,扣除预支的工资金额后,要求孙某支付其在上班期间其余工资3125元,孙某回复,工伤事故发生后,当时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白纸黑字,工资已包括在内,况且,因该工伤事故公司不仅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通报还被罚款5000元,损失很大,至于工资的事情就没法再说了。几经调解未果,于是,姚某委托董彦军律师向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和市某建筑装饰公司连带支付工资4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孙某称工资在一次性赔偿已经全额支付,但姚某应交纳的伙食费用至今未付,遂提出反请求,要求姚某补交伙食费1785元。并当庭出示了均由姚某亲笔签字的伙食费欠缴单。姚某非常气愤,他认为,当初受雇包工头孙某的时候,明明说好了的,管吃管住,吃的是“大伙”,住的是工棚,伙食费欠缴单的签字当时孙某说是为了便于统计,所有工人都得签字认可,以往一直没有扣过任何费用,现在反到对我一个人收起伙食费来了。

董彦军律师认为,姚某与和市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拖欠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给予支持。一次性赔偿协议是针对姚某原发生工伤事故损害所进行的赔付,完全系调解解决,在协议中也并未注明包括姚某的工资在内,所以,拖欠工资不应该包括在一次性调解之中。至于伙食费的问题,由于孙某事先做过承诺,经过调查了解的,其他工人在工资结算中并没有被扣除伙食费的现象发生,所以,吃“大伙”、住工棚应当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而不应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这一点,姚某和其他工人事先也并不知情。孙某为了达到不付拖欠工资的目的,提出的反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给予驳回。

裁决书下发后,姚某与和市某建筑装饰公司均未另行起诉,发生法律效力,姚某向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久,拖欠的工资3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就全部执行完毕,拿到执行款后,姚某这位来自四川的农民工长出了一口气,他认为,法律是还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