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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护栏须谨慎 违章建筑应拆除
发布时间:2021-09-08 09:59

常某家住市华龙区某开发小区41号楼2层3号。于某住41号楼1层3号。于某为一楼、常某为二楼。2006年10月份,于某进行住宅装修时安装了窗户护栏四个,护栏超出墙体30 cm,护栏高度超过了窗户20cm。2007年5月21日,常某回家发现家中被盗,经华龙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现场勘察鉴定,窃贼是通过于某家安装的护栏爬到二楼常某家作案的,一楼于某家的护栏实际上成为盗贼进入二楼作案的梯子。经过短短两个月的侦查,一举破获该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韦某也被抓获,韦某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从韦某的供述中同时也印证,案发当晚,韦某的确系从一楼于某家的护栏上爬到二楼常某家实施了盗窃行为。韦某被提起公诉后,所盗赃物全部退还了失主常某。事情发生后,常某一家多次要求于某拆除护栏,但于某一直未拆除。

因协商未果,常某于2007年9月26日诉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原告常某诉称:一楼住户于某安装的四个窗户护栏超出墙体30 cm,实际上为犯罪分子实施盗窃创造了便利条件,也给二楼住户的财产安全形成了长期隐患,探出的安全护栏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侵害,无条件拆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某立即拆除。被告于某则认为其安装防护栏的行为并不违法,常某的被盗与其装修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坚决不同意拆除。

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住房上下相连为相邻关系。被告于某安装其住房窗户护栏超出墙体30 cm,为盗窃分子进入常某家作案提供了方便条件,其行为侵害了常某的相邻权,依据《濮阳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关于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的通告》及相关证据,于某超出墙体30 cm安装窗户护栏,属于违法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常某请求其拆除护栏的要求应予支持。经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被告于某在2007年11月15日前将其四个窗户护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重新安装。调解书送达之后,于某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拆除了护栏。

代理常某的董彦军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关键是如何认定一楼安装窗户护栏是否属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被告于某擅自安装超出墙体的窗户护栏,为窃贼进入原告家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明显的过错。多层住宅的一楼住户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住房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已是现在社会上的普遍现象。这种作法虽然具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从外墙体进入上一层住宅的阶梯,因而,底层住户在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的行为,直接危害上一层住户住宅的安全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安装超出墙体平面的护栏。作为一种上下相邻关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的义务,如果予以设置,上层住户对设置人就具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这种潜在的危险并不以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而是国家规定或者是以大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作为认定标准,即便是犯罪事实没有发生,也并不妨碍上层住户对下层住户行使这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下层住户就理应承担拆除已安装并不合规范护栏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