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滑县17岁的男孩曹昂失足溺水身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9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令村委会、承包人和擅自挖坑村民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7年4月26日,曹昂与同学在村北的农田玩耍时,落入一条长50米,宽3米的积水坑中。经过附近村民努力,曹某被救了出来,并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溺水时间较长,抢救无效死亡。
代理曹昂案件的董彦军律师经过缜密调查,了解到这片农田归曹家村民委员会所有,承包给村民曹庆德。后经曹庆德允许,潘家岭村的张胜在此挖土垫自家地基,没有及时回填,成为常年积水的深坑。水坑周边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更无人看守。曹昂的父亲曹宪柏认为,张胜、曹庆德和曹家村民委员会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7年6月13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昂是在土方坍塌的情况下溺水身亡,是张胜没能在排水沟内平均取土,造成排水沟底忽然加深,年幼的曹昂在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滑入深水中溺水死亡,故张胜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村委会没有及时制止姚某取土的行为,在管理上存有漏洞,虽与曹昂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曹昂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曹父作为监护人在案发时不存在任何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胜赔偿原告曹宪柏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34809.04元,曹庆德、曹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董彦军律师认为,潘家岭村的张胜为了垫自家地基,未办理任何取土手续,便擅自在沟里取土,造成积水沟部分位置加深。因水沟积水后无法判断深浅,曹庆德又没有在水沟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曹昂突然滑入深水中身亡。曹昂溺水死亡系张胜挖坑积水所致,张胜挖沟取土的过错和责任是显而易见的,曹昂作为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本身没有任何过错。而曹庆德、曹家村民委员会对张胜取土的行为和积水沟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故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