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男)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张某负责,李某负责家庭基本生活开支和购买汽车。张某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张某、李某离婚,房屋价值80万元。现双方就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房屋系男方张某婚前购买,且男女双方约定婚后房贷归张某负责,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剩余的房贷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李某不负偿还责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财产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给李某相应的补偿。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由张某向李某补偿。
【本所律师评析】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且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应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和李某虽双方约定,房贷归张某负责,李某负责家庭生活和汽车。但是张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所以对于房子的划分适用上述的规定应1、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李某。2、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张某。3、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李某不负偿还责任。4、张某应给李某相应的补偿。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酌定比例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