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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该当何罪?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1-09-07 18:04

最新案例

出嫁女赌气结婚 领证后遭丈夫施暴

2016年底,濮阳某县吴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吴某对程某一见钟情,遂对程某展开追求。但程某对吴某却很反感。最终,吴某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的父母威逼女儿同意这门婚事,否则就寻死上吊。程某一赌气,就同意了,但他是想结婚后再离婚,暂时避开父母的干预,勉强接受这个强加给她的婚姻,遂与吴某领了结婚证。

证一领好,虽然没有按照农俗举行婚礼,吴某便提出同居的要求,程某果断的拒绝。此后,双方一直没有住在一起。一年后,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双方也均未上诉。这期间,吴某一天酒后想到从未碰过妻子,觉得“憋屈”,于是到程某单位将她拉上出租车,带到自己住处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程某报警,警方经调查后立案,吴某被抓。

案件争论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此案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就“婚内强奸”是否成立争论不休。辩方说,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的行为也不能算作强奸罪。

而且,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均未表示上诉,说明双方已恢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所以吴某有权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控方及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说,虽然二人属于合法婚姻,但他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在这种状况下,吴某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罪。

法院判决

结婚证并不是违背妇女意愿,侵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许可证,只要存在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即为强奸。

经法院审理,吴某最终被认定构成强奸罪,理由为:

1.双方虽然登记但未过实质性夫妻生活;

2.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包括婚内和婚外妇女,未排除妻子;

3.“婚内强奸”也构成强奸罪。

由于事后吴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向程某积极道歉并作出赔偿,程某给予谅解,法院遂对吴某作出判决: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看了上述案件,也许你会想这只是为数不多的“婚内强奸”案例吧?对于“婚内强奸”好像还没有法条明文规定吧?下面,再让我们来看个“婚内强奸”且判决后果比较严重的案例吧!

相似案例

上海青浦王卫明事件

王某与钱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随着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2015年,濮阳某县法院判决王某与钱某离婚,但就在判决书尚未送达双方当事人期间的一天,王某到钱某处拿东西时,对钱某提出性的要求。钱某不允,王某便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致使钱某胸部,腹部等多处部位受伤。钱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院在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后,判决尚未送达且未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是双方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遂判处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婚内强奸”有法可依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应依强奸罪论处。《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虽然对于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强奸罪等来处罚。

那么,实施暴力手段构成“婚内强奸”的,当然也可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且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类似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