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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有质量问题 购买者退货获消协支持
发布时间:2021-09-06 18:25

2007年11月15日,濮阳县的武先生到我市某科技市场以9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HP6515型笔记本电脑。在购买时,销售人员一再介绍该款电脑可以24小时连续工作,性能非常好。可两天后,武先生发现该笔记本在工作时发出的声音有些异常,即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送检或者直接退货。该经销商答应送检,但一直拖延了20多天才配合办理了送检手续。经检测后确认,该笔记本电脑硬盘确有异常声音,建议做DOA检测(须由经销商提出申请)。武先生随即要求经销商申请做DOA检测,经DOA检测,故障为无法进取系统,检测不到硬盘。武先生依据检验报告要求给予退货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遭经销商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武先生委托董彦军律师向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和申请调解。

武先生的代理律师董彦军认为:该笔记本电脑在武先生购买后7日内即出现质量问题,且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提出了送检及退货要求。关于商品的“三包”问题在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是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更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中,“自用户购买计算机产品当日算起(含购买当日)属于无效条款的约定。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亦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经销商应当无条件的为武先生退货。

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后也认为,作为消费者的武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笔记本电脑,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通过DOA检测单可知,武先生购买的电脑产品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销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产品,现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对于武先生提出退货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如经销商一意孤行,仍拒绝履行退货义务,一旦形成诉讼,承担败诉的概率是比较大的,同时,势必也会对经销商的商业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经销商为武先生做退货处理。

最终,经销商与武先生达成了和解协议,经销商全额退回武先生笔记本电脑款9120元并赔偿交通费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