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市民曹立(化名)打电话报警称其哥哥被绑架了,绑架者要他带8000元到指定的地点赎人,还威胁说如不照办后果自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了解得知,曹立的哥哥叫曹化勇(化名)是我市某建筑工地的包工头,
被绑架时正在我市某学校建筑工地上指挥工人施工。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公安机关当即研究和制定出营救方案。当日晚九时许,由两名刑警队员假扮成曹大勇家属,在我市一临时出租房屋内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人质曹大勇被解救。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和万某均是在曹大勇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绑架”曹大勇的目的是想要回拖欠半年的工资。“我们只想要回自己的工资”犯罪嫌疑人万某说,“曹大勇当初承诺月底就结清工资,可到现在还不兑现。眼下孩子做手术急等钱用,我也是没有办法。”经过初步审讯赵某与万某因涉嫌犯有绑架罪而被刑事拘留。
受万某家属委托,董彦军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该案。董律师认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明显区分。但也有所区别,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万某为了向曹大勇索要工资,尽管采取的手段触犯刑律,但其在本质上属于索取正当的债务而非勒索财物,不具备构成绑架罪的主观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赵某与万某并没有为难曹大勇,公安人员也证实到出租房屋后发现曹大勇正在吃泡好的方便面。整个过程中,曹大勇没有被捆绑,经查验,身上也没有伤痕。根据该案的被告人对待被害人的经过,结合索要工资的方式、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万某所实施的这一系列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万某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实质特征。
日前,检察机关也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纳了辩护人董彦军律师的意见,以赵某与万某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董彦军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讨要工资,有许多合法的途径,应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因一时糊涂,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